联盟章程
时间:2017/04/19 11:19 来源:
章 程(草案)
第一条 中华消化心身联盟(CDPU),是中国致力于运用消化心身医学整体医学观念、诊疗思维、预防和临床处置手段解决消化系统健康问题的医学专业人员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中华消化心身联盟(下称联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民间学术组织。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组织我国有兴趣或致力于消化心身医学理论和实践事业的人士(包括医学专业学者,以及健康相关行业人士),建立联系,共享信息,学术交流,协调工作,提升应对和处置各种与消化心身医学相关健康挑战得能力。
第三条联盟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面向社会公众普及与健康相关的消化心身医学疾病知识、保健理念、对社会生活事件的正确应对方式方法等,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 加强致力于消化心身健康事业人士的联络,促进行业信息共享、学术交流,以及处置消化心身健康问题的能力进步。
(三) 向相关健康事业管理和实施部门(机构)或慈善事业提供高效率项目实施和知识传播平台,为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条联盟的工作开展方式主要有:
(一) 学术会议:国内外最新基础和临床研究进展成果、新理论新思维的研讨。
(二)学术协作:多中心基础和临床研究、疑难或典型病例会诊讨论。
(三)继续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普及教育,出版有关学术和科普读物,组织消化心身健康相关的临床能力提升培训活动等。
(四)项目开展:参与、推动政府或行业团体、慈善机构倡导的各种形式消化心身健康事业相关项目(如医师联合机制、机构、互联网等公众平台的建设;公益健康事业;促进医疗新技术相关项目的开展等。
第五条联盟会员。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所在法人单位允许者,可申请为会员:
(一)获得医师、编药师、护师、编辑、助教、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资质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或岗位)
(二)获得医学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消化系统健康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多年,有相关经历或成就
(三)从事消化系统健康相关科学研究,医药(或设备)生产,医学出版物编辑出版等行业管理者,可按团体会员方式申请加入
(四)对我国消化心身健康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国内专家,可接受为本盟名誉会员或终身会员
(五)热心于消化心身健康事业宣传和组织的各界人士,或患者经联盟组织机构核准,也可以成为会员
第六条入盟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交纳入盟费,经注册发给会员证书。
机构会员,由机构直接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伴发机构会员证书,机构设立的常任联系人,颁给联络会员证书。
名誉会员由理事会成员推荐,理事会邀请,经本人同意后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获准参加联盟学术活动、国内外学术会议。
(三)优先获得联盟整理、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及科普读物,包括电子音像资料。
(四)优先获准参加联盟的继续教育项目。
(五)优先获得联盟专家的各种形式的学术帮助(会诊、治疗等)。
(六)向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七)会员可以无条件退出联盟。
第八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参与联盟倡导的健康事业。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可声明退出联盟,严重违反章程者应劝其退盟,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劝说无效者应视为自动退盟。
第十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联盟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在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可分别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名誉称号。
第十一条 联盟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联盟区域组织产生,任期四年,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通过和完善联盟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联盟总体以及阶段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民主协商选举常务理事会和推选名誉主席。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联盟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分支机构。联盟分阶段完善或调整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两个系统开展工作:
(一) 按行政区域需设省或自治区的分盟。设省(市或区)委员会,分支委员会在联盟理事会及常任理事会指导核准下组建并开展工作。
(二) 按亚专业设置亚专业委员会,在联盟理事会及常任理事会指导核准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申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二)多渠道申请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以及相关临床研究、健康咨询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
经费分配及监督:
(一)筹资原则上归联盟管理,地方委员会的筹资可按理事会决议适当留成。
(二)参加疾病防治、慈善、科研及健康咨询活动,原则上由承担分支机构决定收支和劳务分配。
(三)区域组织活动的收支原则上由地方委员会负责,联盟总部机构协助管理和运营。
(四)所有开支由理事会监督,资助款项接受资助方监督。
第十八条 联盟常设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十九条 联盟财务运营工商法人机构由理事会决议认定。
第二十条 联盟会徽、会员证书由本会自制。


